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李琦,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西绿安街4号。
法定代表人:徐东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琦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银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账户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调字(2013)���152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晓波
审 判 员 姚 力
代理
审判员 滕 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春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