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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执1789-2号

南京市秦淮区卓顺建材租赁服务部与秦善敏、秦善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市秦淮区卓顺建材租赁服务部,秦善敏,秦善群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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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1789-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卓顺建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本市秦淮区风光里34幢123号802室。经营者丁福凤。被执行人秦善敏,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秦善群,男,汉族,1961年2月23日生。南京市秦淮区卓顺建材租赁服务部与秦善敏、秦善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卓顺建材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秦红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秦善敏、秦善群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京市秦淮区卓顺建材租赁服务部租赁费用25914元、违约5182元、以及租赁物扣件、接管、上托等,和案件受理费。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秦善敏、秦善群名下相关户籍信息、房产、土地、车辆、工商,依法查封了秦善敏名下的车辆,以及秦善敏、秦善群网络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秦善敏、秦善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资料、送达材料、谈话记录、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查封秦善敏名下的车辆,以及被执行人的网络银行账户,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秦红商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良根执 行 员  朱学礼执 行 员  李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焦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