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鲁德彬。
被执行人:淄博淄川鸿丰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鲁德彬与被执行人淄博淄川鸿丰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5]第32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所有查封财产亦已全部解封。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5]第323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纯义
审判员 韩克波
审判员 孙启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