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2253号
原告: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竞翔,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罗彦峰,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
原告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彦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调解为由于2016年8月26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