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816号罪犯马更清,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更清犯抢劫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返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2日入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4月28日、2014年6月19日分别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772号、(2014)三刑执字第16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至2024年10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达标分累计21.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更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更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至2023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张 丽 伟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