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铁路运输��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7102执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主要
负责人:段红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艳,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保栋。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胡保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保栋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又不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胡保栋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鲁敏
代理
审判员 宋新胜
代理
审判员 陈俊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慧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