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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1220号

张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220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陵县。被告桑某,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原告张某诉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张亮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爱云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与其联系不上,无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营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