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255号申请执行人杨丹丹被执行人张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杨丹丹与被执行人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张智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