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民初5199号

聊城市鲁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恒润钢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聊城市鲁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恒润钢构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付亮亮,孙萍,付崇彬,安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199号

申请人:聊城市鲁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山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龙,总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恒润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阳光路99号(东阿嘉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付昱茱,总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经济开发区霞光路7号。

法定代表人:安吉旺,总经理。

被

申请人:付亮亮,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

申请人:孙萍,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

申请人:付崇彬,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

申请人:安吉华,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申请人聊城市鲁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润钢构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付亮亮、孙萍、付崇彬、安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恒润钢构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付亮亮、付崇彬、安吉华银行存款22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聊城市鲁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聊城市星光城市广场凯旋大厦B单元B1××06号房产及交纳保证金5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物即申请人聊城市鲁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聊城市星光城市广场凯旋大厦B单元B1××06号房产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润钢构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付亮亮、孙萍、付崇彬、安吉华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颂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