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2民特29号申请人张某。监护人张存妞,女,193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叶县。系张某祖母。被申请人韦秋花,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张某母亲。申请人张某要求宣告韦秋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诉称,张某父亲张保国与韦秋花系夫妻关系,张保国于2007年11月15日自杀身亡,被申请人韦秋花因精神受到强烈刺激于2008年3月份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亲属多方寻找,始终没有被申请人的音讯,申请人张某一直由年迈的祖母张存妞抚养,生活十分困难。经查:被申请人韦秋花,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户籍所在地:保和乡××号,公民身份号码:。于2008年3月外出后下落不明。韦秋花丈夫张保国已于2007年11月15日去世,韦秋花儿子张某现随祖母张存妞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韦秋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韦秋花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韦秋花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张某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韦秋花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韦秋花为失踪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张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