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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刑初277号

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当事人
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23刑初2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诉刑诉[2016]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徐某与江苏省宝应县某公司签订了宝应某园一期三标段3号楼内外粉刷等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后,雇佣了李某甲班组、方文进班组、李某乙班组共24名工人为其劳务,并从合肥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处共领取了2332000元的工程款。工程结束后,被告人徐某拖欠该24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436508元,并于2016年2月4日被左右开始逃匿。2016年4月1日,江苏省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徐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徐某于2016年4月5日前支付工资,但徐某仍继续逃匿、拒不支付拖欠工人工资。本案系江苏省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而案发。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8日结清了与李某乙班组、方文进班组拖欠的工人工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与李某甲班组达成分期归还的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聂某、李某甲、李某乙、戴某、张某、韩某、王某陈述,证人黄某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工资单、工资发放台帐,工资手册及记帐本复印件,点工考勤表、考勤及工资支付表,欠薪金额统计表,承诺书,收条,欠条,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协议,短信截图,限期改正指令书,代发工资凭证,调解协议,案件移送审批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是初犯,且在案发后,已部分支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对剩余拖欠部分与有关工人达成分期归还的调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二)项,第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华道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巨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逃跑、藏匿的;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