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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旅执恢一字第1117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刘承功,王美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旅执恢一字第11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黄河路30号。负责人苏伟,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承功,男,195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顺乐街257号6层1号。被执行人王美燕,女,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顺乐街257号6层1号。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旅执字第11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承功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开发区顺乐街257号6层1号房屋一套。现因该房屋已评估拍卖,申请人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承功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开发区顺乐街257号6层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殷海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