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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财保588号

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人民政府与王铭其他案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人民政府,王铭,曾碧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财保588号申请人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洞口县高沙镇环城路258号。法定代表人刘桂生,该镇镇长。被申请人王铭,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曾碧红,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人民政府以被申请人王铭借款逾期未还为由,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铭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沙支行账号18×××83内的存款13076.15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人民政府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铭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沙支行账号18×××83内的存款13076.15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瑛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