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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3361号

房秋玲与代金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房秋玲,代金旗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361号

原告:房秋玲,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夏彦军,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代金旗,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房秋玲与被告代金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被告外出无法送达本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房秋玲的起诉。

审判员  赵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