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361号
原告:房秋玲,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夏彦军,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代金旗,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房秋玲与被告代金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被告外出无法送达本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房秋玲的起诉。
审判员 赵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