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字第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号附*号。组织机构代码:73237163-2。
负责人:吴春蓉。
被执行人:郭黔龙,男,土家族,1966年6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姚巍,男,土家族,1978年4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李湘娟,女,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星神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大道261号。组织机构代码:74690634-3。
法定代表人:郭黔龙。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执行人郭黔龙、姚巍、李湘娟、四川星神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的(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3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持该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999643.59元。本院在执行中,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等执行措施,现因故不能处置所查封的财产。本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成铁中执字第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发现被执行人郭黔龙、姚巍、李湘娟、四川星神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翔
审判员 李文轩
审判员 郑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 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