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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7045号

陈九香、王井良等与王井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九香,王井良,王井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7045号

原告:陈九香,女,194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陈红,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井良,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刘昌永,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井花,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陈九香与被告王井良、王井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苗立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九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红、被告王井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昌永、被告王井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九香诉称:原告丈夫王帮月年高多病,原告已年老体衰,无劳动能力,于2015年5月30日与侄子王井良、女儿王井花签订《协议》,内容为:王帮月去世后的丧事由王井良承办,陈九香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费用均由王井花负担;陈九香去世后的丧事由王井花承办。现由王井良给付陈九香人民币10000元,王帮月和陈九香生的前宅基地在王帮月和陈九香去世后归王井良所有。王帮月和陈九香承包地共4.8亩,西湖2.4亩归王井花继承承包权,其余三块(2.4亩)归王井良继承承包权;菜园地7分如需开发,补偿款归王井良和王井花二人所有。被告王井良于2016年5月17日违反协议,强行侵占原告的房屋,强行在原告的7分菜地中载植杨树,并于今年午季阻止被告王小花帮助原告收割小麦。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房产及7分菜地。

被告王井良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原告返还人民币10000元,并要求原告返还为王帮月出殡费用。

被告王井花辩称:同意解除合同。

经审理查明:原告因其丈夫王帮月年高多病及本人已年老体衰,无劳动能力,于2015年5月30日与侄子王井良、女儿王井花签订《协议》,内容为:王帮月去世后的丧事由王井良承办,陈九香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费用均由王井花负担;陈九香去世后的丧事由王井花承办。并约定由王井良给付陈九香人民币10000元,王帮月和陈九香生前的宅基地在王帮月和陈九香去世后归王井良所有。王帮月和陈九香承包地共4.8亩,西湖2.4亩归王井花继承承包权,其余三块(2.4亩)归王井良继承承包权;菜园地7分如需开发,补偿款归王井良和王井花二人所有。原告的丈夫王帮月于2015年6月去世,其丧事已由被告王井良按照协议约定出资承办,王井良并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原告人民币10000元。原、被告矛盾发生后,原告的房屋及承包地现已在原告方,仅有原告的7分菜地被被告王井栽植杨树占用。原告要求二被告解除合同,二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被告王井良要求原告返还其人民币10000元,原告同意返还。综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王井良返还其房屋及承包地、菜地7分。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解除合同,二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房屋和承包地现已在原告方,本院不予处理。被告王井良要求原告返还其人民币10000元,原告同意返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王井良返还其7分菜园地,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王井良辩称其所收礼款10580元需今后逐一还礼,不能折抵丧席款,要求原告赔偿其所支付的丧席款,但无包桌厨师出庭证明丧席款的具体数额,且民间出礼与收礼无穷尽,有支出就有回报,因此,被告王井良所收礼款10580元归王井良所有、丧席款等由被告王井良负担为宜;要求原告赔偿其丧席款,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井良所支付的火葬费490元,原告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告陈九香与被告王井良、被告王井花签订的《协议》。

二、原告陈九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王井良人民币10000元及赔偿被告王井良所支付的火葬费490元,被告王井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九香菜地7分。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王井良、王井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苗立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凌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