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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15号

张子正与阚海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子正,阚海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15号

申请执行人:张子正

被执行人:阚海彪张子正申请阚海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子正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长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