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15号
申请执行人:张子正
被执行人:阚海彪张子正申请阚海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子正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长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