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432号原告赵红,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济南市。被告山东万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蕾,总经理。本院在原告赵红与被告山东万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10元,减半收取5255元,由原告赵红负担。
审 判 长 谭树杰
人民陪审员 修 芳
人民陪审员 卢衍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