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907号申请执行人孙静波,系退休工人。被执行人王坤,农民。申请执行人孙静波与被执行人王坤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3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坤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静波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坤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静波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3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江
审判员 张洪新执行员 徐 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天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