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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55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支行与海建民、徐秋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支行,海建民,徐秋彦,海潮峰,孟令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5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支行,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申剑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海建民,男,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徐秋彦,女,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海潮峰,男,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孟令红,男,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支行诉海建民、徐秋彦、海潮峰、孟令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危害公共利益,不妨碍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逯 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毛恒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