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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829号

张萍与卢世东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萍,卢世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张萍。被执行人卢世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萍与被执行人卢世东离婚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4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4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张萍的债权56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学军

代理

审判员  向毓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春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