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342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住所地乐亭县
法定代表人:赵继山,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宝军,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史金玲,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韩连华,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孙宝成,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商金梅,女,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田迎春,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韩连华、孙宝成、孙宝军、史金玲、商金梅、田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6)冀0225民初152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该案总标的7.679126万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冀0225民初15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福星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荣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