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5254号原告邵连俊,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木头营子乡。被告李红,女,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惠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连俊诉被告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连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连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连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亚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庆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