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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5254号

邵连俊与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连俊,李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5254号原告邵连俊,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木头营子乡。被告李红,女,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惠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连俊诉被告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连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连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连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亚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庆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