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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2846号

万玉芝与马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万玉芝,马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846号

原告:万玉芝。

被告:马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玉芝与被告马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玉芝于2016年8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5元由原告万玉芝负担。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柳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