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特170号申请人魏新,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申请人贾志荣,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魏新与贾志荣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李存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魏新与贾志荣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25日经锡林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魏新给贾志荣在医院检查身体共计花费185.9元(已于贾志荣在医院检查身体时付清),魏新另再一次性赔偿贾志荣后续治疗、营养、护理等全部费用共计700元(已履行)。
二、魏新自行承担医疗费、修车费。此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魏新与贾志荣于2016年8月2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李存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