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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932号

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大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李大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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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93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云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远江,董事长。委托代���人:翟羽佳。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大卿,男,瑶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化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大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车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云化工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与李大卿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满后,并未签署过《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因此,二审判决我公司支付李大卿竞业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对二审判决予以再审,全部驳回李大卿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7年7月1日,双方��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及工作时间中,明确约定李大卿工资组成中有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费1200元。在最后其他约定项中第6点也明确载明:双方应遵守《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有关约定。2008年6月30日,双方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将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其余条款不变。2011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白云化工公司未及时与李大鹏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李大卿仍在白云化工公司任职,李大卿所发工资的结构也延续以往,有保密费一项。二审判决据上,采信了李大卿提出的双方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的主张,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判令白云化工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无不当。白云化工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闵 睿

审判员 洪望强

审判员 秦 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翠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