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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浉执字第838号

申请执行人杨晓诉被执行人鲁金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3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晓,鲁金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浉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女,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鲁金才,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502民初20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鲁金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鲁金才的房屋产权依法过户到申请人杨晓名下。

审判员  夏其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洪东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