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浉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女,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鲁金才,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502民初20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鲁金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鲁金才的房屋产权依法过户到申请人杨晓名下。
审判员 夏其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洪东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