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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执435号

温福明与谢玉芝、周世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玉芝,周世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435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谢玉芝,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周世德,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温福明与被告谢玉芝、周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仓民初字第33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玉芝、周世德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交纳案件受理费15388元,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6年01月22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玉芝、周世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仓民初字第3311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敏惠执行员  李 毅执行员  曹 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梅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