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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执307号

赵云端与行刘泽亮、XX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云端,刘泽亮,XX美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赵云端,男,生于1965年3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刘泽亮,男,生于1968年4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XX美,女,生于1969年10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赵云端申请执行刘泽亮、XX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古蔺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云端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泽亮、XX美名下有房产、车辆、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赵云端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泽亮、XX美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云端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古蔺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鹏

审判员 王尚钦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