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856号
原告:郭佰国,男,汉族,农民。
被告:孙贵信,男,汉族,农民。
被告:徐玉平,女,汉族,农民。
原告郭佰国与被告孙贵信、徐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郭佰国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昆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佰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佰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学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