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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2856号

郭佰国与孙贵信、徐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佰国,孙贵信,徐玉平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856号

原告:郭佰国,男,汉族,农民。

被告:孙贵信,男,汉族,农民。

被告:徐玉平,女,汉族,农民。

原告郭佰国与被告孙贵信、徐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郭佰国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昆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佰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佰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学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