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1512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某。因本案,于2016年4月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粤0304刑初5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汤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4月7日晚,被告人汤某与朋友在深圳市罗湖区“XX酒店”饮酒后,驾驶粤B×××××号牌小汽车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XX路口时睡着了。次日零时许,执勤民警巡逻时将其查获,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汤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79mg/100ml。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汤某身份材料、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金某、谌某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5、执法现场录像(光盘一张)。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汤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被告人汤某归案后基本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汤某上诉提出,其属于初犯,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其对自身犯罪行为十分后悔;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与妻子离异,家庭贫困,其是家庭唯一收入来源,家中父母及一对双胞胎儿子全靠其一人赡养及抚养。综上,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审理并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汤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上诉人汤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汤某提出其与妻子离异,家庭贫困,其是家庭唯一收入来源等相关上诉理由,虽令人同情,但并非法定从宽处罚的事由,上诉人汤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路口睡着,原判根据上诉人汤某犯罪的事实、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决定刑罚适当,上诉人汤某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文 芳
审 判 员 李 辉
代理
审判员 张 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月娥(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