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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2554号

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554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晓慧,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受理,原告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长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卞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