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554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晓慧,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受理,原告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长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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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554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晓慧,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受理,原告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长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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