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538号原告李传忠。被告廊坊市新北昌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220号。法定代表人王棕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忠与被告廊坊市新北昌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庭下补充证据,故原告赵敏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传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1元,减半收取510.5元,由原告李传忠承担。
审判员 杨家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