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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4995号

胡香连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胡香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995号罪犯胡香连,女,1977年5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8日作出(2004)泉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香连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胡香连违法所得全部,并责令胡香连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8日以(2007)闽刑执字第2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以(2009)榕刑执字第36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1年9月13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54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4年5月12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22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8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香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胡香连已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元及赔偿款人民币11700元。其中在前几次减刑时,已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元;本次缴纳赔偿款人民币11700元。

本院认为,罪犯胡香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胡香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胡香连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香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次缴纳的赔偿款人民币117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 晴

审 判 员  赵一鸣

代理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丽榕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