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61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申请执行人杨某1,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申请执行人杨某2,女,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杨某3,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申请执行人赵某、杨某1、杨某2与被执行人杨某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执行依据为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仅确认申请执行人赵某、杨某1、杨某2及被执行人杨某3共同承包的三河市齐心庄镇康家湾村村北2.8亩麦田,每人享有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给被执行人设定履行义务。故该执行依据没有给���内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不符合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赵某、杨某1、杨某2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广成
审判员 肖金章
审判员 周福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