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82执616号

赵某、杨某1等与杨某3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杨某1,杨某2,杨某3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61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申请执行人杨某1,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申请执行人杨某2,女,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杨某3,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申请执行人赵某、杨某1、杨某2与被执行人杨某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执行依据为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仅确认申请执行人赵某、杨某1、杨某2及被执行人杨某3共同承包的三河市齐心庄镇康家湾村村北2.8亩麦田,每人享有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给被执行人设定履行义务。故该执行依据没有给���内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不符合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赵某、杨某1、杨某2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广成

审判员  肖金章

审判员  周福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