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0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其洪,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家住广安市广安区。2015年9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9月30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罗玉军,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因吸食毒品,2015年9月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5年9月5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9月30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红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其洪、罗玉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宏、被告人蒋其洪、罗玉军及辩护人张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中旬,被告人罗玉军先后两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蒋其洪帮忙购买毒品麻古200颗,被告人罗玉军在交易完成后多次免费提供毒品给被告人蒋其洪吸食。同年8月底,被告人罗玉军通过柏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购买了200颗麻古。期间,被告人罗玉军三次将麻古共计15颗以40元一颗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蒋其洪。同时查明: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蒋其洪三次将毒品冰毒以每次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柏某某、两次将毒品冰毒以每次200的价格贩卖给陈某。2015年9月2日,公安机关在广安市广安区洪州大道“恒讯网咔”网吧内将被告人蒋其洪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嫌疑毒品冰毒12袋,经鉴定:该嫌疑毒品冰毒重16.79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其洪、罗玉军卖毒品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其洪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玉军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贩卖毒品的事实辩护称,我只买200颗麻古,只卖了两次,有一次是送他的。同时辩护称指控柏某某处购买了200颗麻古没买成功。当庭表示,已经知道错了,请求对我从轻处罚。辩护人张红军的辩护意见:指控罗玉军在柏某某处买麻古200颗,因只有柏某某的证言,是孤证,不能认定。本案中的麻古只有颗数、没有重量、没有的含量,所以本案证据不充分。罗玉军只能以他贩卖的15颗定罪,本案中罗玉军的贩卖的数量小,罗玉军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罪态度好,本着罪刑相适应原则,酌情从轻处罚。审理查明,2015年8月中旬,被告人罗玉军先后两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蒋其洪,喊被告人蒋其洪帮忙购买毒品麻古,被告人蒋其洪在接到罗玉军电话后,便联系柏某某,并在柏某某处先后两次为被告人罗玉军各买100颗麻古(共计200颗)。因被告人蒋其洪两次帮助其购买毒品麻古,被告人罗玉军免费提供毒品给被告人蒋其洪吸食。期间,被告人罗玉军三次将麻古共计15颗以40元一颗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蒋其洪。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蒋其洪三次将毒品冰毒以每次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柏某某、两次将毒品冰毒以每次200的价格贩卖给陈某。2015年9月2日,公安机关在广安市广安区洪州大道“恒讯网咔”网吧内将被告人蒋其洪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嫌疑毒品冰毒12袋,经鉴定:该嫌疑毒品冰毒重16.79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证实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之事实。2、检查笔录,以证实2015年9月2日,公安机关在广安市广安区洪州大道“恒讯网咔”网吧内将被告人蒋其洪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嫌疑毒品冰毒12袋。3、扣押决定、清单,证实:2015年9月2日广安区公安公局民警对从蒋其洪处搜得的12袋疑似毒品进行了扣押,经称量,其毛重分别为13.68克、5.84克、1.0克计20.52克。4、检验报告,以证实扣押蒋其洪的疑似毒品,经鉴定:该嫌疑毒品冰毒重16.79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清单、毛重称量笔录、照片,证实:2015年9月2日,在杨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对杨某某位于紫金街8楼的租屋进行搜查,在进门第二个房间(挨厨房)桌子上发现一黄色盒子,盒内有一黑色胶带包裹的物体及吸管、自封胶带、三颗红色药丸状等物体。黑色胶带包裹有白色卫生纸包裹用透明自封胶袋包装的红色药丸状片剂两袋;在房内垃圾桶内有避孕套状物体。在进门第一个房间桌上发现一颗红色药丸状片剂;将窗户边的沙发拉开,以靠床头地上发现一颗红色药丸状片剂,在沙发中间发现两颗红色药丸状片剂,在沙发靠背破损处发现一白色塑料袋,内有白色卫生纸包裹物体,打开卫生纸有一自封胶带包装的红色药丸状片剂及用避孕套包裹的一坨物品,打开包装后,发现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着的红色药丸状片剂。公安机关扣押了毒品及毒品包装、吸管、避孕套。并对疑似毒品麻古进行称量分别为46.97克、47.13克、0.66克、3.72克、50.26克、1.21克、1.29克、1.21克、1.28克。6、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杨某某租房内查获的麻古经清点为1527颗。7、广安市计量测试所检测报告、照片,证实杨某某持有的疑似毒品麻古重145.246克。8、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处的红色和绿色片状固体颗粒混匀,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9、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证实蒋其洪辨认出小白(柏某某)、“蛮蛮”(罗玉军)、小文(文某某)、坨坨(龚某某)、陈某;柏某某辨认出王某某、蒋某甲(蒋其洪)、“蛮蛮”(罗玉军)。10、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证实蒋其洪、罗玉军因吸食毒品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咱以行政拘留之事实确凿。11、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柏某某累计贩卖麻古400颗(38克),并对其判处了刑罚。12、柏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8月中下旬的一天,蒋其洪给我打电话叫我帮忙拿100颗。我给王某某打电话要100颗。在洗脚溪红绿灯处,蒋其洪给我3600元钱,我拿到钱后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叫我到卓尔商务酒店旁的工商银行外等。我到约定地点与王某某见面后,给王某某3000元钱,王某某把麻古放在我摩托车坐垫下面,我骑摩托车到广惠街“十八郎”理发店外,打电话叫蒋其洪到“十八郎”理发店来,蒋其洪来后,我告诉他麻古在摩托车下面,蒋其洪看了摩托车坐垫下的麻古便骑摩托车走了。几天后,蒋其洪打电话还要100颗麻古。我给王某某打电话说要100克麻古,王某某叫我到卓尔商务酒店旁工商银行外等。我找到蒋其洪,当时蒋其洪和他一个朋友一起过来,我给蒋其洪说100颗麻古要3700元,蒋其洪给了我3600元,还欠我100元。我拿到钱后便骑蒋其洪朋友的摩托车到卓尔商务酒店旁的工商银行外面,王某某已经在那里等我,我给王某某3000元钱,王某某把麻古放到我骑的摩托车坐垫下面。我和蒋其洪电话约定金福加油站见面,我骑摩托车到金福加油站后,蒋其洪和他朋友已经在那里了,我把摩托车拿给蒋其洪,告诉他麻古在摩托车坐垫下面,蒋其洪掀开坐垫,用手捏一捏,看了看,将装有麻古的摩托车骑走了,我就坐的蒋其洪朋友的摩托回城北家里。我帮蒋其洪在王某某那里买麻古,赚了1200元。大概是在七月份,我在蒋某甲那里买了两三次冰毒,有时候是拿的100元的包子,有时候是200元的包子,具体经过我记不得了,有时是蒋某甲拿给我的,有时是蒋某给我的,钱他们两人都收过。基本上这几次都是在蒋某甲开的茶馆里面买的,他茶馆是在龙马广场附近,名字我记不得。大概这几次一共购买了四个小包子,约0.4克的样子,一共付了400元左右吧,我付的现金。买来的这些冰毒我自己吸食了。我在蒋某、蒋某甲那里买的冰毒是那种透明像味精那种颗粒。是用透明小塑料袋装的。我每次购买冰毒时,先打电话给蒋某或者蒋某甲,他们告诉我在哪里,我就坐的士过去拿。我记得在蒋某甲茶坊、龙马商业广场建设银行附近、城北体育场大门边、紫金山酒店大门附近等地方交易。蒋某和蒋某甲只是同姓,但是他们两人卖毒品在这个事是合伙在做,赚的钱他两分的。2015年8月29日下午,罗玉军打电话要200个麻古,我给王某某发短信说有人要200个麻古。第二天凌晨2点多钟,王某某让我去卓尔商务酒店门口等。我叫罗玉军去卓尔商务酒店等,我也去了,一小时后,有个女的拿了200个麻古,30元钱一颗,我把罗玉军事先给我的5400元钱给她,她把麻古给我。她数了数钱后说钱不够,我说我给王某某说。我把200个麻古给罗玉军后,就离开了。同时我给王某某打电话说钱不够,他没说什么。接着我接到一个女的电话,让我把剩余的钱拿给她,并发了个卡号给我(工商银行的卡),当天晚上,我将500元钱存入自动存款机上显示的户主信息杨某某”。13、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中旬一天,柏某某打电话问我有没有麻古,我说有,30元一颗,他说要100颗,我将100颗麻古包装好拿到卓尔商务酒店楼下附近和他交易,当时我把麻古放到他摩托车上,他拿了3000元钱给我,我们各自离开。过了几天,柏某某又打电话给我,我们在上次的地方交易了100颗麻古。杨某某第二次将麻古从云南带回来那天晚上,柏某某联系我要200颗麻古,我联系杨某某叫她准备200颗麻古送到卓尔酒店楼下,后我又跟柏某某联系叫他去卓尔酒店楼下拿,是一个女人送去,至于他们怎么交易的我不清楚,后杨某某打电话说柏某某欠了几百元钱,我把柏某某的电话号码发给杨某某叫她自已联系。14、杨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8月29日晚上,王某某打电话说有人要200颗麻古,叫我送到卓尔商务酒店楼下并收6000元,我一到就有一个30几岁的男子喊我,我把用卫生纸包裹了的200颗麻古递给他,他拿了一叠钱给我,我数了只有5400元,我说还差几百块钱,他说他给王某某说,他就走了,我给王某某打电话,说那个人差600元钱,他喊我问到那个人要,并把那个人的电话号码发给我,我给那个人打电话,那个人叫我发个卡号给他,他改天打500元钱给我,我给王某某说了。隔了一、两天,那个人往我工商银行卡上打了500元钱。15、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王某某工行卡,2015年9月1日有5500元的现金存款;杨某某工行卡于2015年8月25日存入5000元,8月26日取款1000元(ATM),8月29日取款4000元(POS消费),8月30日存款500元(ATM)。16、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在一个叫华某某的男子手里买过三次冰毒。在今年八月中旬左右的一天,我给蒋某甲打电话,问他有没有东西,他说有,我就叫他给我拿200元的,他叫我到了城北汽车站的北辰宾馆时给他打电话,我到了北辰宾馆之后我就给他打电话,他又叫我到另外一个宾馆,到了那里之后,他就下来的,我就将200元钱拿给他,他就将一个包子的冰毒递给我,然后我就回家吸食的;第二次,具体时间我记不到了,我在屋里给蒋某甲打电话说,问他要200元的东西,后面他就骑摩托车送到我住的上甲山水楼下的,我将200元给他,他就将200元的东西给我的;第三次,也是没有多久,我也是在屋里给他打电话,问他要东西,后面他也是骑车到的我楼下和我交易的,后面我就没有在他手里买过毒品了。我不知道蒋某甲的毒品是从哪里来的。同时辨认辨认出蒋某甲(蒋其洪)、伍某某。17、被告人罗玉军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因为涉嫌吸毒与贩毒的事情被传唤。事情经过是:2015年9月2日晚上8时许,我就到了潘某某家,到了家,我就拿了一小包冰毒和麻古出来放在电脑桌上面,然后我们就把东西弄好之后点起,吸食完后,我去协兴耍了一会儿,就回到潘某某的住处,我又拿出了一小包冰毒与几颗麻古,我们两个人又一起吸食了一会毒品,过了一会儿你们警察就过来了查获了我们的吸毒工具(自制冰壶)和一包冰毒、几颗麻古,然后就把我与潘某某传唤至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了。我们所吸毒品的是我带过去的。我今天带了二小袋冰毒,和十几颗麻古。这些毒品是从是一个外号叫鸡公的人处买的。在今年八月份的时候,我问“华某某”能不能帮忙买点红的(就是毒品麻古),他说得行,于是他就跟小白联系的,过了一会他说与小白说好了36元一颗,于是就给了3600元钱给“华某某’’。第二天在西溪市场附近,“华某某”就将100颗麻古给了我,为了感谢帮我买东西和跑了路,我就从那包红的里面拿了几颗麻古颗给“华某某”。过了几天,我又叫”华某某帮我联系一下小白再要100颗,“华某某”说小白要得100元钱的好处,我就说要得,喊他先联系好,后来他给我联系好小白后,我就给了“华某某”3700元钱,“华某某”在小白处买了100颗麻古后,他骑着摩托车就到川剧团,然后将东西交给我的。第一次“华某某”帮我联系小白买到东西之后,我给几颗麻古给“华某某”表示感谢,第二次没有给什么好处给“华某某”。我买麻古主要是买起来自己吃,“华某某”他有时候没有吃的了在我这里买过几次麻古。我没有在华某某处买过毒品,我只是喊“华某某”帮我买过两次麻古,共200颗。蒋某甲在我处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每次的具体时间和过程我都记不清楚了,反正是2015年8月份,就是我们两个有时在外面遇到了,他就问我有没有冰毒或麻古,我当时身上有的话,我就给他说有,然后我就拿给他,但每次都没有拿好多给他,冰毒一次一般给他一个小包子(大约0.7克),麻古一次一般他拿的五颗,我在他那里拿成36元钱一颗,我卖的40元一颗给他,他前后一共在我这里拿了2.3个冰毒小包子,拿了三次共15颗麻古,冰毒包子都没有收他的钱,只有麻古收了他的钱的。2015年8月29日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我向蒋某甲要了小白的电话号码,准备向小白购买麻古。接着我给小白打电话要200颗,他说有。等到晚上12点左右,他给我打电话说喊我把钱准备好,我就去取了5400元现金。然后我就去凌云路口等小白,小白到了之后,我把钱给他,他就去拿“东西”(指毒品麻古),我等了十多分钟,小白回来了,他把5400元钱退给我,说“东西”拿不到,我们就各自离开回去了。同时辨认出蒋其洪,外号叫“华某某”的人。18、蒋其洪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2年8月因为吸毒,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行政拘留14天;2015年7月21日,因吸毒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行政拘留14天。现在处于社区戒毒期间。今天下午我在城北鸿洲大道“恒讯网卡”网吧内上网,警察到网吧来将我抓获,并传唤到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来的。然后在我身上钱包和裤子包内搜出一些毒品,当着我的面用电子称称了一下毛重约20克左右。我身上的毒品是我今天下午三点钟左右,在小星那里买的。当时我是向他买的2000元的冰毒,我还在一个外号叫“蛮蛮”(罗玉军)手里买过毒品冰毒。大概是在今年七月份之前,我在他手里买过几次冰毒,我只记得我们是通过微信聊天知道他在卖毒品,后面我就在他手里买过几次,但是由于我现在记忆很不好,记不到具体的时间和地点了,也记不到到底买了多少次,但是在我今年7月份我因吸毒被广安区分局查获那次,我在那次的材料中说了我在蛮蛮手里买毒品的经过的。我从蛮蛮手里买的冰毒都是我自己吸食了的。因为现在我每天都要吸食,一天要吸食一两次。蛮蛮的基本情况:他自己说的他叫罗某甲,男,年龄约二十多岁,他是协兴的人。蛮蛮没在我手里买过毒品,但是我帮他在别个手里买过毒品。在今年八月份的时候,我和蛮蛮在一起耍的时候,他就问我联不联系得到买红的,然后我就用的我的手机给小白打电话,并且是按的免提,就问小白联不联系得到红的,他说联系得到,他说36元一颗,当时蛮蛮也听到的,没得意见,小白说第二天去拿。第二天中午的时候,蛮蛮拿了3600元钱给我,然后我就给小白打电话要100颗红的,小白就叫我到城北洗脚溪去将3600元钱给他的,他就将我的摩托车骑起走了,叫我在那里等他,大概等了十几分钟,小白给我打电话又叫我到城南四叶草宾馆旁边那个十八郎理发店去并说东西放在摩托车座垫下面的,然后我就在理发店外面将我的摩托车骑起到的西溪市场将东西拿给蛮蛮的。蛮蛮就从那包红的里面拿了两颗给我,叫我拿起去吃,主要是感谢我帮他联系到买东西的人和跑了路。大概过了几天的一个下午,蛮蛮叫我联系一下再要100颗,于是我就给小白打的电话小白说他要得100元钱的好处,于是,蛮蛮就给我的3700元钱,我拿起钱骑起摩托车就到的金福加油站,小白就来了之后我就将3700元钱给他后,大概等了十几分钟,小白就将东西给我,我将东西捏在手里骑着摩托车就到的川剧团交给蛮蛮的,然后我就一个人骑车回去了。蛮蛮认识小白,但是小白不认识蛮蛮。这种事情不认识肯定不得卖的。我和小白就是普通的朋友关系。我第一次帮蛮蛮联系小白买到东西之后,蛮蛮给我了两颗麻古叫我拿起去吃,感谢我的联系和跑了路,但是第二次,蛮蛮就没有给我麻古了。小白没有给我好处。蛮蛮买那么多麻古干嘛用我不知道,但是他自己也在吸食,不知道他卖没有。在6月份左右至7月份我被公安局的抓获期间,小白在我手里来拿过3至5次毒品,具体的多少次我真记不清楚了,但是,他没有拿钱给我,而是将买毒品的钱直接拿给蒋某的。经过是:在七月份的时候,我那时候在鸿洲大道开了一个茶馆,那时候蒋某就给我三四个包子(就是指冰毒的意思,一个包子就是一小袋冰毒,用的一个白色自封袋包装的冰毒就是一个包子的)放在我这里,我记得小白到我的茶坊来拿过一两次,每次基本上都是拿的100元的或者200元的包子,当时蒋某也在茶坊,但是钱都是蒋某收的,而包子是我拿给小白的,具体时间我记不到了;另外,我记得还有一次,我在茶馆里时,蒋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的一个朋友要来拿一个包子,后面就有一个我不认识的娃儿就到的茶坊来,当时我的茶坊还没有开门,那个娃儿就来敲的门,我开门之后那个娃儿就说是蒋某的朋友,于是我就给了他一个包子,他就走了。他没有给现钱给我,应该都是把钱拿给蒋某的。事后,蒋某没有把钱给我,只是蒋某给点包子我免费吃。今年8月中旬,我帮陈某在“蛮蛮”那里拿过两次冰毒。第一次是我正在“蛮蛮”租住在西溪市场内的出租屋耍,接到陈某打来的电话,问我找不找得到东西(指冰毒),我说找不到。当时“蛮蛮”就在我旁边他说“我就有耶”,我就告诉陈某说有,陈某说要200元的冰毒,并在“上甲山水”他自己楼下等我。后来“蛮蛮”从他身上携带的一个铁盒盒内拿了一个小包子出来,我就拿起这个小包子骑着摩托车到的“上甲山水”小区找到陈某把冰毒拿给他,他给了我200元钱,然后我又回西溪市场把钱交给“蛮蛮”。第二次是大概隔了一两天时间,具体日期我记不起了,我也在“蛮蛮”的出租屋内耍,陈某又给我打电话要200元冰毒,我说我没得,只有问哈我朋友。“蛮蛮”给我说“我这里有耶,拿去就是”。然后我就拿着“蛮蛮”给我的一个冰毒小包子骑摩托车送到了陈某住的楼下,他给了我200元钱我就走了。第三次是第二次过了好几天了,具体日期我记不起了,陈某又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冰毒。当时我在家里,我说我找不到,就把电话挂了没有管他了。我没有从中获利,我就是帮蛮蛮一个干忙。我在罗玉军处购买过冰毒和麻古,我只记得是在2015年8月份,有时候,我联系罗玉军问有不有麻古或冰毒,然后就在他那里买麻古或冰毒,冰毒一般我一次买一个包子,麻古一次拿五颗,冰毒一共拿了2、3个包子,麻古拿了三次,每次大概拿的5、6颗,一共拿了十几颗,冰毒他没收我钱,麻古算的40、50元一颗(我记不清楚价钱了)。一般是在罗玉军的出租屋(西溪市场六楼)去买的麻古和冰毒,有时候我是付的现金给他,有时是通过支付宝转帐的方式。我仔细回忆了一下,我在“蛮蛮”那里购买毒品麻古有3次,每次购买了5颗,一共是15颗毒品麻古。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其洪、罗玉军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蒋其洪、罗玉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玉军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麻古200颗(克),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罗玉军在本案中贩卖毒品一人三次,应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其洪系贩毒人员,对于从其身上处查获的毒品16.79克,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数量;被告人蒋其洪明知罗玉军系贩毒人员而为其代购毒品,应以其实施的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蒋其洪应对所购买200颗麻古承担责任。但被告人蒋其洪在此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其洪在本案中贩卖毒品二人五次,应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关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罗玉军通过柏某某帮忙购买了200颗麻古的事实,因证据不充分,故不予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蒋其洪、罗玉军贩毒麻古200颗计算克数问题,参考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柏某某所定贩卖麻古克数,认定被告人蒋其洪、罗玉军贩毒麻古200颗19克。被告人罗玉军在本案中贩卖毒品19克、一人三次,被告人蒋其洪在本案中贩卖毒品35.79克、二人五次,均属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蒋其洪、罗玉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其洪、罗玉军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玉军及辩护人辩护称,在柏某某处买的200颗没成功、只有柏某某的证言,是孤证,不能认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的麻古有颗数,参考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与本案有关人员所定麻古颗数定克数,应认定罗玉军贩毒麻古200颗19克。故对辩护人张红军提出的没有重量,没有含量,本案证据不充分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蒋其洪、罗玉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其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日起2024年3月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玉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5日起2023年3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蒋其洪贩毒赃款1000元、罗玉军贩毒赃款600元予以追缴,交国库;
四、被告人蒋其洪被查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型建
人民陪审员 罗昭俊
人民陪审员 兰宗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召顺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13页共16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