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81民初1824号原告郭守彬,曾用名郭发生,男,1957年1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刘伟东,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郭小芳,男,1973年3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原告郭守彬与被告刘伟东、郭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考虑原告与被告郭小芳系同村同族关系为由,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小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守彬撤回对被告郭小芳的起诉。
审 判 长 毛远聪
人民陪审员 梁水生
人民陪审员 宋东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李建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