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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民初1824号

郭守彬与刘伟东、郭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守彬,刘伟东,郭小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81民初1824号原告郭守彬,曾用名郭发生,男,1957年1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刘伟东,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郭小芳,男,1973年3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原告郭守彬与被告刘伟东、郭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考虑原告与被告郭小芳系同村同族关系为由,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小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守彬撤回对被告郭小芳的起诉。

审 判 长  毛远聪

人民陪审员  梁水生

人民陪审员  宋东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李建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