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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终836号

裘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裘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83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裘某,于浙江省宁波市,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浙1081刑初1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裘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裘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裘某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刑初1311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敏莉

审 判 员  姚芝芝

代理

审判员  朱 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朱重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