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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执594号

曾芳妮与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桂林第一分公司、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芳妮,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桂林第一分公司,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5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芳妮,女,汉族,1989年5月24日生,住桂林市。被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桂林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马坪街1号晟景苑7栋(原1栋)1-2-2号房。负责人李琦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桂成花园大厦B座804号。法定代表人龙再权,董事长。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2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桂林第一分公司、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桂林第一分公司在桂林银行帐户内存款13964.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杭德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卢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