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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5340号

XX民与张掖市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民,张掖市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5340号

原告:XX民,男,汉族,1985年8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仪,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佶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甘州区张掖绿洲现代物流园区规划东路与规划崇业路交叉口西南角。

被告:来聪,男,汉族,1985年8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住本区新墩镇园艺村五社。公民身份号码不祥。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民与被告张掖市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退还原告XX民。

审判员  袁晓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燕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