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5340号
原告:XX民,男,汉族,1985年8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仪,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佶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甘州区张掖绿洲现代物流园区规划东路与规划崇业路交叉口西南角。
被告:来聪,男,汉族,1985年8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住本区新墩镇园艺村五社。公民身份号码不祥。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民与被告张掖市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退还原告XX民。
审判员 袁晓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燕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