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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2469号

崔殿梅与赵俊峰、张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殿梅,赵君峰,张艳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469号原告崔殿梅,女,1956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赵君峰,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张艳霞,女,1980年6月19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殿梅与被告赵俊峰、张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殿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雪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远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