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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3125号之一

宁波市鄞州广源轮胎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欢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广源轮胎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欢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3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广源轮胎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471599-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蔡家漕村。法定代表人谢建伟,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欢林,男,1981年11月12日,汉族,无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2民初124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广源轮胎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欢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欢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广源轮胎销售服务有限公司8756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欢林名下的银行存款,但余额不足。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广源轮胎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31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卢树立

审 判 员 项宇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蔡静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