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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3035号

广州市荔湾区好美景酒楼与欧阳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好美景酒楼,欧阳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303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好美景酒楼。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号。

法定代表人:梁焕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雪,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欧阳娟,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再审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好美景酒楼(以下简称好美景酒楼)因与被申请人欧阳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好美景酒楼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欧阳娟没有证据证明在停工留薪需要护理。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未达级。欧阳娟在好美景酒楼仅工作了一个月,劳动合同证明欧阳娟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是1300元,一、二审要求支付加班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经市劳鉴会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医疗护理费。本案没有适用上述规定,确定支付护理费前提,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依法再审,驳回欧阳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好美景酒楼引用的《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条,系广州市人民政府穗(2008)6号文发布的版本内容。根据2014年9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前述版本已经废止。而查2014年版本中,也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好美景酒楼认为二审判决没有适用2008年版本的《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的病情介绍,已经明确载明欧阳娟需要陪护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结合欧阳娟被烧伤后,头面、躯干、臀部、四肢烧伤面积50%,在停工留薪期间也多次进行了瘢痕切除、植皮、去皮等手术等事实,认定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并无不当。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仲裁之后,双方就此问题没有提起诉讼,应视为双方服从仲裁裁决,一、二审判决予以确认,并无不妥。好美景酒楼主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荔湾区好美景酒楼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闵 睿

审判员 洪望强

审判员 秦 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翠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