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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930号

喻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930号罪犯喻某,男,1985年9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公安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五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715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9月11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喻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累计达标分3.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喻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喻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张  丽  伟

审判员 阙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婷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