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153号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代表人:罗智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翔宇,男,1984年9月3日出生,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学军,男,195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明,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华枝,女,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小林,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玉燕,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诉被告何学军、刘华枝黄小林、徐玉燕、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99元,减半收取234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廖秀壮
代理
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徐电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芃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