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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财保259号

马文明与晋中市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文明,晋中市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259号申请人马文明,男,汉族,1950年2月15日生,住榆次区。被申请人晋中市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龙湖大街。

申请人马文明与被申请人晋中市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马文明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以其位于榆次区东湖井商城的商铺(产权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晋中市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晋中市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申请人马文明位于榆次区东湖井商城的商铺(产权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沁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宇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