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住所地钟山县。
法定代表人:钟运东,行长。
被执行人:虞富疆,
被执行人:虞富四,
被执行人:于富述。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申请虞富疆、虞富四、于富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钟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1122执1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邕
审 判 员 邓有光
代理
审判员 廖保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左绍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