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990号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执行人金祥林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金祥林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2000元。该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金祥林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延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文思
审 判 员 李振和
代理
审判员 毛宝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行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