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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1305号

原告唐乐诉被告郑家才、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查封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乐,郑家才,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305号

原告:唐乐,女,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郑家才,男,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李伟,男,汉族,住吉林市。

原告唐乐诉被告郑家才、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伟名下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函。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唐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李伟名下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大路鸿博花园小区13号楼8单元3层119号(建筑面积为102.6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S000267192号)的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 军

人民陪审员  韩松涛

人民陪审员  付传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