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305号
原告:唐乐,女,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郑家才,男,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李伟,男,汉族,住吉林市。
原告唐乐诉被告郑家才、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伟名下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函。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唐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李伟名下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大路鸿博花园小区13号楼8单元3层119号(建筑面积为102.6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S000267192号)的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 军
人民陪审员 韩松涛
人民陪审员 付传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