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23民初1925号

1925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廷元,缪中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1925号

申请人:郭廷元,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

被

申请人:缪中跃,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申请人郭廷元与被申请人缪中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缪中跃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景权房证景泰县字第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所有的甘XX**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缪中跃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景权房证景泰县字第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甘XXX**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罗海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生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