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1925号
申请人:郭廷元,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
被
申请人:缪中跃,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申请人郭廷元与被申请人缪中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缪中跃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景权房证景泰县字第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所有的甘XX**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缪中跃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景权房证景泰县字第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甘XXX**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罗海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生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